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八八號 聲 請 人 久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昇 代 理 人 蔡碧嬌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七七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吳美瑤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八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久興有限公司林志昇│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民│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壹拾萬元 │0000000 │ │ │ │ │安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