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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黃信滿
  •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昇

  • 原告
    久興有限公司法人蔡碧嬌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八八號 聲 請 人 久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昇 代 理 人 蔡碧嬌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七七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吳美瑤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八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久興有限公司林志昇│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民│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壹拾萬元 │0000000 │ │ │ │ │安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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