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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七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鍾啟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七七號

聲請人
峻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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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七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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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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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大塑膠有限公司丁│第一商業銀行新莊分│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    │陸萬壹仟壹佰壹拾│0000000  │    │
│  │連一              │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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