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四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五六八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四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順達工程行羅翁慶 │華南商業銀行南勢角│九十三年四月三日 │壹拾參萬參仟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