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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七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七八號

聲請人
韋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二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五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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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七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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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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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韋懋實業有限公司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伍萬玖仟柒佰元  │0000000  │    │
│  │添維              │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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