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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二九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麗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二九號

聲請人
長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毅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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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二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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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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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萬肆仟壹佰柒拾│0000000  │    │
│  │司蕭文隆          │限公司南永和分行  │                      │伍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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