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五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五九號
- 聲請人
- 洪義輝即義輝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四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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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五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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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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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強群精機有限公司柯│彰化商業銀行樹林分│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壹拾壹萬陸仟捌佰│0000000 │ │
│ │錦祺 │行 │ │陸拾伍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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