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五九號 聲 請 人 洪義輝即義輝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四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威賜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五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強群精機有限公司柯│彰化商業銀行樹林分│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壹拾壹萬陸仟捌佰│0000000 │ │ │ │錦祺 │行 │ │陸拾伍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