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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四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程怡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四三號

聲請人
強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七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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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四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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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鏵塑股份有限公司劉│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叁萬零貳佰肆拾元│0000000  │    │
│  │兆祺              │份有限公司五股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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