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八號
- 聲請人
- 上誠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八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程怡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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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八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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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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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貞罡企業有限公司廖│復華商業銀行新莊分│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陸仟叁佰元 │0000000 │ │
│ │耕昌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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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蔡有崇 │華南商業銀行土城分│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陸萬柒仟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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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嘉楓食品有限公司麥│聯邦商業銀行板橋分│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壹萬玖仟貳佰元 │0000000 │ │
│ │燕芳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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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淑惠 │大眾商業銀行板橋分│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伍萬陸仟壹佰伍拾│0000000 │ │
│ │ │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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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誠品商行陳慶華、羅│華泰商業銀行華江分│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叁萬柒仟貳佰元 │0000000 │ │
│ │彥聖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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