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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八號

聲請人
上誠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八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程怡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八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貞罡企業有限公司廖│復華商業銀行新莊分│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陸仟叁佰元   │0000000 │  │
│ │耕昌       │行        │           │        │        │  │
├─┼─────────┼─────────┼───────────┼────────┼────────┼──┤
│2│蔡有崇      │華南商業銀行土城分│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陸萬柒仟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3│嘉楓食品有限公司麥│聯邦商業銀行板橋分│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壹萬玖仟貳佰元 │0000000 │  │
│ │燕芳       │行        │           │        │        │  │
├─┼─────────┼─────────┼───────────┼────────┼────────┼──┤
│4│王淑惠      │大眾商業銀行板橋分│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伍萬陸仟壹佰伍拾│0000000 │  │
│ │         │行        │           │元       │        │  │
├─┼─────────┼─────────┼───────────┼────────┼────────┼──┤
│5│誠品商行陳慶華、羅│華泰商業銀行華江分│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叁萬柒仟貳佰元 │0000000 │  │
│ │彥聖       │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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