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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五五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陳麗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五五號

聲請人
廣宜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四二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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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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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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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群振鋼模有限公司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中│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壹拾肆萬柒仟元  │0000000  │    │
│  │文龍              │港分行            │                      │                │                │    │
├─┼─────────┼─────────┼───────────┼────────┼────────┼──┤
│2│德祥塑膠鋼模企業社│寶華商業銀行新樹分│九十三年六月五日      │肆萬柒仟零壹拾貳│0000000  │    │
│  │吳武雄            │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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