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八八號 聲 請 人 鼎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香 訴訟代理人 劉麗華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三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錫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八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華江分│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貳佰壹拾貳萬捌仟│0000000 │ │ │ │司吳燦坤 │行 │ │貳佰肆拾貳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