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四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四六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九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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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四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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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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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聖暉企業社即初從禎│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玖仟玖佰伍拾元 │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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