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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
    楊千儀

  • 當事人
    普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三三號 聲 請 人 普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六七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春 銘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三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耐視康科技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貳拾萬肆仟柒佰伍│0000000 │ │ │ │公司 │限公司中和分行 │ │拾元 │ │ │ ├─┼─────────┼─────────┼───────────┼────────┼────────┼──┤ │2│耐視康科技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六月五日 │參佰壹拾伍元 │0000000 │ │ │ │公司 │限公司中和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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