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四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四二號
- 聲請人
- 欽輝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四0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劉景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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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四0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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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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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品貿易有限公司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壹萬壹仟伍佰伍拾│五六六六七 │ │
│ │勝路 │和分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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