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七五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周舒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七五號

聲請人
三芳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三九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七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和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玖萬伍仟壹佰肆拾│0000000  │    │
│  │司簡正雄          │司土城分行        │                      │壹元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