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1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七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靜電環保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六四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 春 銘┌──────────────────────────────────────────────────────┐│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七八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臺幣) │ │ │├─┼─────────┼─────────┼───────────┼────────┼────────┼──┤│1│御廚食品有限公司徐│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 │貳拾陸萬元 │0000000 │ ││ │宗漢 │限公司土城分行 │ │ │ │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法   官 楊 千 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