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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六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六一號

聲請人
進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九三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 春 銘┌──────────────────────────────────────────────────────┐│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六一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臺幣) │ │ │├─┼─────────┼─────────┼───────────┼────────┼────────┼──┤│1│悅隆股份有限公司林│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十月十日 │壹萬陸仟貳佰貳拾│0000000 │ ││ │正男 │限公司埔墘分行 │ │捌元 │ │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楊 千 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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