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除字第2494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9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3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8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 瑞 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高 玉 彬 ┌──────────────────────────────────────────────────────┐ │支票附表: 93年度除字第249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陞陽國際有限公司劉│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92年12月15日 │50,000元 │0000000 │ │ │ │念 │限公司蘆洲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