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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
頂立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周舒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坤校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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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虹鋼模有限公司謝│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貳拾貳萬陸仟捌佰│0000000 │  │
│ │榮樹       │莊分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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