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四號
- 聲請人
- 承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三三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連士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B書記官 李宏明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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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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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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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聚豐纖維有限公司陳│合作金庫銀行北三重│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肆拾貳萬零壹佰伍│0000000 │ │
│ │柏州 │分行 │ │拾捌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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