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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
承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顏麗琴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三三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顧嘉文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三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一新有限公司黃蔡滿│華南商業銀行西三重│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玖拾陸萬柒仟肆佰│0000000 │  │
│ │足        │分行       │           │柒拾貳元    │        │  │
├─┼─────────┼─────────┼───────────┼────────┼────────┼──┤
│2│一新有限公司黃蔡滿│華南商業銀行西三重│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陸拾萬柒仟肆佰柒│0000000 │  │
│ │足        │分行       │           │拾壹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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