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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四號

聲請人
宏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二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楊千儀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芳~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四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1│蔡江明│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壹萬壹仟零壹拾元│0000000 │││ ││中和分行│││││├─┼─────────┼─────────┼───────────┼────────┼────────┼──┤│2│弘年空調工程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陸仟壹佰貳拾元 │0000000 │││ │司│橋分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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