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四號
- 聲請人
- 宏甸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二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楊千儀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芳~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四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1│蔡江明│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壹萬壹仟零壹拾元│0000000 │││ ││中和分行│││││├─┼─────────┼─────────┼───────────┼────────┼────────┼──┤│2│弘年空調工程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陸仟壹佰貳拾元 │0000000 │││ │司│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