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八號 聲 請 人 暄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二七○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何君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七0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土城分│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貳萬陸仟壹佰肆拾│二九四九七二 │ │ │ │司曾玉定 │行 │ │伍元 │ │ │ ├─┼─────────┼─────────┼───────────┼────────┼────────┼──┤ │2│陳金寶 │華南商業銀行新泰分│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壹拾伍萬玖仟捌佰│0000000 │ │ │ │ │行 │ │元 │ │ │ ├─┼─────────┼─────────┼───────────┼────────┼────────┼──┤ │3│佳葆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中│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柒仟玖佰叁拾捌元│0000000 │ │ │ │ │和分行 │ │ │ │ │ ├─┼─────────┼─────────┼───────────┼────────┼────────┼──┤ │4│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北新莊│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貳萬陸仟貳佰伍拾│0000000 │ │ │ │司 │分行 │ │元 │ │ │ ├─┼─────────┼─────────┼───────────┼────────┼────────┼──┤ │5│陳何素珍 │富邦商業銀行三重分│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 │叁拾萬柒仟玖佰元│0000000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