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八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八二號
- 聲請人
- 滙錦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五○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 瑞 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波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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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八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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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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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通鎰工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埔墘分│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壹萬玖仟零柒拾玖│0000000 │ │
│ │許龍國 │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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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通鎰工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埔墘分│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貳仟參佰玖拾伍元│0000000 │ │
│ │許龍國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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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通鎰工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埔墘分│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貳仟參佰壹拾元 │0000000 │ │
│ │許龍國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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