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八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八二號

聲請人
滙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所為之除權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除權判決正本附表欄中編號1所示之支票關於發票日「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王 波 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法 官 許 瑞 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