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八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八二號
- 聲請人
- 滙錦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所為之除權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除權判決正本附表欄中編號1所示之支票關於發票日「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王 波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