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四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七一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周舒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坤校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和峰企業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蘆│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萬貳仟肆佰肆拾│0000000 │ │ │ │ │洲分行 │ │叁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