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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九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九三號

聲請人
富承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五一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邱靜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白俊傑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雄業實業有限公司李│華南商業銀行北三重│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肆仟零柒元   │0000000 │  │
│ │春發       │分行       │           │        │        │  │
├─┼─────────┼─────────┼───────────┼────────┼────────┼──┤
│2│峻宏實業有限公司張│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五│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玖仟柒佰貳拾叁元│0000000 │  │
│ │秋雨       │股分行      │           │        │        │  │
├─┼─────────┼─────────┼───────────┼────────┼────────┼──┤
│3│天宏達有限公司郭勝│板信商業銀行新莊分│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陸萬叁仟肆佰伍拾│0000000 │  │
│ │光        │行        │           │陸元      │        │  │
├─┼─────────┼─────────┼───────────┼────────┼────────┼──┤
│4│天宏達有限公司郭勝│板信商業銀行新莊分│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壹拾肆萬壹仟伍佰│0000000 │  │
│ │光        │行        │           │柒拾捌元    │        │  │
├─┼─────────┼─────────┼───────────┼────────┼────────┼──┤
│5│天宏達有限公司郭勝│板信商業銀行新莊分│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貳拾叁萬陸仟零陸│0000000 │  │
│ │光        │行        │           │拾肆元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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