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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八九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徐福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八九號

聲請人
巧明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九七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張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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