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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九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玫君古秋菊廖怡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九三號

聲請人
億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一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廖怡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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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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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星電腦事務用品有│台灣土地銀行板橋分│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貳拾萬壹仟陸佰貳│0000000  │    │
│  │限公司紀宏信      │行                │                      │拾壹元          │                │    │
├─┼─────────┼─────────┼───────────┼────────┼────────┼──┤
│2│文星電腦事務用品有│台灣土地銀行板橋分│九十二年十月五日      │捌萬伍仟壹佰捌拾│0000000  │    │
│  │限公司紀宏信      │行                │                      │柒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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