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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仲聲字第2號

選任仲裁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仲聲字第2號

聲請人
豪展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選任仲裁人 謝銘洋教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謝銘洋教授為本事件之主任仲裁人。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醫療器材專利權轉讓登記或授權登記等爭議聲請仲裁,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以93年仲聲忠字第100 號受理,業由雙方當事人各選定1 仲裁人(即徐東昇先生、許士宦先生),惟仲裁人至今仍未能依法共推主任仲裁人,爰依法請求鈞院選定主任仲裁人等語,並提出仲裁聲請書、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函各1 件為證。

二、按「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1 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人於選定後30日內未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仲裁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無不合,且本院參考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名冊中具醫療器材專利權轉讓登記或授權登記等爭議事件專才之仲裁人名單,並斟酌雙方仲裁人之意願,依前揭規定選任謝銘洋教授為本事件之主任仲裁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仲聲字第2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仲裁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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