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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23號

給付獎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周舒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23號

上訴人
慶潤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臺台北縣永和市○○路2號14樓

上列上訴人與甲○○(原名陳信禎)間,因本院94年度勞訴字第23號給付薪資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玖萬肆仟零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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