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5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56號
- 原告
- 亞群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亞民
- 訴訟代理人
- 廖正多律師
- 被告
- 林宏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我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本於工程合約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工程款。原告及被告間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工程合約書一份附卷可稽(合意管轄條款為該工程合約書第28條)。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 長 生
法院書記官 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