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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一)字第4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潘長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一)字第41號
原   告
福茂音樂著作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可登音樂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   告
臺灣滾石音樂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大信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原   告
鋒林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常夏音樂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   告
金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
七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被   告
丁○○  住臺北縣
住臺北縣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壬○○  住臺北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長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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