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57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57號

聲請人
甲○○即權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4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10月11日寄存送達,經10日即同年月21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其聲請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