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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320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320號

聲請人
力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順林

以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源漢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聲請人力成企業有限公司及相對人源漢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聲請人力成企業有限公司及相對人源漢實業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公司均已解散),其法定代理權應有欠缺,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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