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939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李世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93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代理人
劉長棣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飛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車螢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3年度存字第124 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券壹張(號碼:0000000),准予變換為現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物,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規定。

二、本院認為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現金新台幣1,000,000 元,核與本院前經命假扣押所供擔保,後因92年度聲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如主文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依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 款,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曹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