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9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劉景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595號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豊城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庚○○
相對人
己○○

      丁○○

      戊○○原名鄭力嘉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31日所為之94年度聲字第595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相對人「鄭仁傑」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相對人「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首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景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