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9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595號
- 聲請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豊城工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庚○○
- 相對人
- 己○○
丁○○
戊○○原名鄭力嘉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31日所為之94年度聲字第595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相對人「鄭仁傑」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相對人「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首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