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李世貴
- 法定代理人王禮義、王寬柔
- 原告甲○○
- 被告精匠工業社即楊素華、鉅匠實業有限公司法人、鑫集雅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165號原 告 甲○○ 被 告 精匠工業社即楊素華 被 告 鉅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禮義 被 告 鑫集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寬柔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於訴狀內載明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及第3 項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該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曹復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