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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二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二號

原告
諮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祖健
被告
禾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榮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九十三年度促字第6398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63,94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59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右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行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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