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二號
- 原告
- 諮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祖健
- 被告
- 禾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榮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九十三年度促字第6398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63,94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59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右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