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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07號

確認營建契約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07號

原告
林宏興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被告
亞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原告與被告亞群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營建契約不存在等

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㈠就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原告林宏興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告就坐落台北縣新莊市○○段第750 地號土地無營造

契約存在部分,核定為新臺幣50,500,000元。㈡就原告訴之聲明

第二項禁止被告在坐落台北縣新莊市○○段第750 地號土地上繼

續施工部分,屬於因財產權起訴而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台幣1,650,000 元。㈢就原

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2,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0 元。以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

54,1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88,520 元,原告僅

繳納新臺幣20,800元,尚不足新臺幣467,720元,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應補繳之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進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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