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0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07號
- 原告
- 林宏興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顏火炎律師
- 被告
- 亞群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以上原告與被告亞群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營建契約不存在等
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㈠就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原告林宏興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告就坐落台北縣新莊市○○段第750 地號土地無營造
契約存在部分,核定為新臺幣50,500,000元。㈡就原告訴之聲明
第二項禁止被告在坐落台北縣新莊市○○段第750 地號土地上繼
續施工部分,屬於因財產權起訴而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台幣1,650,000 元。㈢就原
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2,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0 元。以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
54,1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88,520 元,原告僅
繳納新臺幣20,800元,尚不足新臺幣467,720元,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