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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15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程怡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15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被告
創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人 10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已約定因系爭借貸契約涉訟時,合意以原告總行或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簽訂之借據第6 條約定在卷可稽,故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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