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2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被告
- 碩謚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天地網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最低額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金(價)額;經本院於民國93年1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價)額,並按其查報之訴訟標的金(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3年1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