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連士綱
- 當事人甲○○、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4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11樓 訴訟代理人 繆 璁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訴字第1447號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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