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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3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朱耀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33號

上訴人
鉦興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典洋針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訴

字第1833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零參仟參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參萬壹仟參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耀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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