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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68號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日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訴字第186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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