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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陳翠琪

  • 當事人
    達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3號原   告 達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被   告 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請提出存證信函回執到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林進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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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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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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