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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3號

返還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3號

原告
達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被告
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請提出存證信函回執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進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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