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8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86號
- 原告
- 立泰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輝
- 被告
- 悅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街155 號,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