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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
    陳麗玲

  • 當事人
    甲○○八樓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06號原   告 甲○○ 八樓 訴訟代理人 林耀立律師 被   告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谷正華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則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及被告丙○○之住所地分別在台北縣五股鄉○○路○ 段130 號及高雄市○○○路23號11樓之2,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則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由南往北122 公里573 公尺處之路段,係屬苗栗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第15條第1 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台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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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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