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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3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3號

上訴人
財鑫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丁○○

            之二號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94 年8月7 日視同收受該裁定正本(於94年7 月28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行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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