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46 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646 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義
- 被告
- 弘昕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淑完
- 被告
- 高銘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5 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弘昕彩色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弘昕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弘昕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之記載,有誤寫為「弘昕彩色有限公司」之顯然錯誤,應於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手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35號原告 丙○○ 住臺北縣三峽鎮有木里93之1號被告 甲○○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67巷29號3樓乙 ○ 住同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