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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智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潘長生
  • 法定代理人
    己○○、辛○○、子○○、丙○○、卯○○、丑○○、丁○○

  • 原告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善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戊○○鷹奇國際數位影位有限公司法人力嘉國際數位影音有限公司法人經緯聯合企業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智字第15號原   告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   告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   告 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上 列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 列三人 共   同 複 代理人 許樹欣律師 乙○○  住臺北市 被   告 善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被   告 戊○○  住臺北市 癸○○  住臺北縣 庚○○  住臺北縣 寅○○  住同上 壬○○  住臺北市 上 列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承慶律師 賴文智律師 楊志文律師 被   告 鷹奇國際數位影位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卯○○  住同上 被   告 力嘉國際數位影音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丑○○  住同上 被   告 經緯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 被   告 甲○○  住臺北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長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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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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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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